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可能发生毁损或者灭失。这时损失的承担取决于风险负担的规则,即风险在什么时间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风险负担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哪一方承担损失,是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重要问题。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注重帮助当事人厘清风险负担规则,明确损失承担主体。
一、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原则上采取交付主义,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这里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可能不一致,即使所有权尚未转移,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风险一般也转移给买受人。胡国庆律师会帮助当事人判断交付的时间节点。
二、交付时间的认定
交付时间的认定,是判断风险负担的关键。现实交付以买受人实际占有标的物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简易交付以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指示交付以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占有改定以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不同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的认定标准不同。胡国庆律师会帮助当事人梳理交易过程中的交付时间证据。
三、特殊情形的风险负担
特殊情形的风险负担规则包括: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出售的,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风险;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胡国庆律师会帮助当事人分析案件属于哪种特殊情形。
四、迟延履行期间的风险
迟延履行期间的风险负担,需要区分哪一方迟延。出卖人迟延交付的,在迟延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迟延受领的,从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风险负担,体现了对违约方的责任加重。胡国庆律师会帮助当事人判断迟延履行对风险负担的影响。
五、风险负担纠纷的应对清单
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能够围绕风险负担,帮助当事人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梳理交易过程中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明确风险的转移节点;第二,判断案件是否属于运输中出售或者迟延履行等特殊情形;第三,整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时间、原因和证据,明确损失发生的阶段;第四,在诉讼中围绕风险负担的规则主张责任。准确的规则适用是风险负担纠纷的关键。
FAQ
问: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由谁承担?
一般按照风险负担规则确定,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如果货物是在运输中出售的,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问:卖家还没交付货物就坏了谁负责?
标的物交付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未交付货物时货物损坏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问:买受人迟迟不提货期间货物坏了谁负责?
买受人违反约定迟延受领的,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货物损坏的损失由买受人负责。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风险负担的认定取决于交付时间和个案约定,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第六百零五条、第六百零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关于交付地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