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涉嫌虚开发票,一旦税务稽查发现线索后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就从行政程序转入刑事程序。公司负责人收到立案通知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第一步不是找关系,而是立即了解案件处于哪个程序节点、罪名指控的核心依据是什么,并尽快委托律师介入。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专注于重大商事犯罪辩护和刑民交叉争议解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反复提醒企业客户:虚开发票类案件从行政移送刑事的衔接阶段往往决定了后续辩护空间的大小。
一、先判断三个核心事实,决定应对方向
刑事案件立案后,辩护方向必须从事实问题切入,不能等到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才开始梳理。
发票是否真实对应了交易:虚开发票罪的核心在于发票和真实交易是否对应。如果公司确实有对应的货物采购或服务提供,只是开票主体与实际供货方不一致,案件的性质可能更接近违规而非刑事犯罪。审查重点:购销合同、货物交付记录、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等可以证明真实交易的客观材料。
主观上是否有骗取税款或帮助他人骗税的意图:虚开发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如果公司财务人员或业务人员因对开票规则不了解而挂靠开票,或者行为发生在行业普遍采用非规范开票方式的特定时期,主观故意可能难以认定。审查重点:内部审批记录、邮件往来、业务背景文件等能反映开票决策过程的材料。
发票金额是否存在虚高或重复计算:实务中,税务机关移送的涉案金额往往将发票票面金额直接累加。律师需要逐笔核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对应的发票被计入涉案金额、是否存在同一笔业务重复开具的发票、是否存在仅为走账而非虚开的情况。
二、三个关键程序节点,必须在期限内行动
行政移送刑事后,案件将经过以下程序节点,每个节点有不同的应对重点:
立案阶段:争取不立案或撤案。公安机关收到税务移送材料后,会先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律师可以在立案前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说明案件事实不清、构罪证据不足或属于行政违规而非刑事犯罪。
拘留后提请逮捕前:争取取保候审或不批捕。如果负责人被刑事拘留,律师需要在拘留后的30天内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并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院作出决定前的7天内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如果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律师可以通过阅卷全面了解证据情况,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的案件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
三、企业合规整改是争取有利结果的重要手段
虚开发票类案件中,企业的合规整改态度直接关系案件走向。如果公司在案发前后采取了以下措施,应尽早通过律师向办案机关说明:
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如果能证明公司在税务机关稽查前已主动纠正,可以说明不具有骗取税款的故意。即使在稽查或立案后补缴,也能体现认错态度,对量刑有积极影响。
建立或完善内部合规制度。包括完善发票管理制度、财务审批流程、供应商资质审查机制等。律师可以帮助企业整理合规整改材料,向办案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积极配合调查。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应如实说明开票决策过程、业务背景和资金流向,配合侦查机关查清事实。
四、家属和公司在案发后应当注意的事项
不要销毁或隐匿财务资料。即使公司账目存在不规范之处,销毁或隐匿原始凭证只会加重法律责任。律师介入后,可以帮助整理并合法使用对企业有利的财务材料。
不要转移或隐匿公司资产。涉案期间公司资产可能被冻结或查封,但主动转移资产可能被认定为妨碍司法,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不要等到批捕后才行动。虚开发票案涉及的交易结构、资金流向和发票对应关系往往需要专业梳理。处理这类从行政移送阶段就涉及复杂交易事实的商事犯罪案件,胡国庆律师尤其重视从交易真实性还原、发票对应关系审查和主观目的分析三个维度建立辩护框架,帮助公司负责人厘清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真实边界。
FAQ
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多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但发票份数和金额的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常有争议,建议委托律师逐笔核对。
补缴税款后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补缴税款是积极情节,可以影响量刑和强制措施,但不等于案件自动撤销。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后,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根据全案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
财务人员虚开发票,公司负责人不知情也要负责吗?
如果公司负责人对虚开行为确实不知情且未参与决策,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负责人应当知道而未尽管理职责,或者事后默许、纵容,则可能被追究主管责任。具体判断需结合审批流程、沟通记录等证据。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受事实、证据、程序、退赔情况和司法裁量等因素影响,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相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