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辩护中的重要程序性辩护手段。当案件中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可以通过申请排除,促使法院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影响定案证据的范围。这一程序的启动有明确的条件和步骤。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注重从证据合法性审查入手,帮助当事人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一、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排除范围的边界决定了申请的着力点。胡国庆律师在审查案卷时,会区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分别确定是否可以申请排除。
二、申请排除的时间和方式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在审判阶段,一般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相关线索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提出。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涉嫌非法取证的证据名称、取证时间地点、涉嫌非法取证的具体情形。书面申请比口头主张更容易进入审查程序。胡国庆律师会帮助当事人规范撰写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
三、线索和材料的提供义务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提供线索或者材料的标准是使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产生疑问,并不要求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实务中,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入所体检记录显示伤痕、同监人员证言等都可以作为线索。胡国庆律师会帮助当事人梳理在案材料和会见获知的信息,形成可核查的线索清单。
四、证明责任由谁承担
在排除非法证据的审查中,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检察机关应当提供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提讯登记、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取证合法;不能证明或者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一证明责任分配对辩护方较为有利。胡国庆律师会针对检察机关的举证内容提出质证意见,指出证据链条中的缺口。
五、庭审中的调查程序
法庭在庭前会议中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可能属于非法证据的材料,法庭可以决定在庭审中进行先行调查,即先调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再调查该证据的证明力。经审查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相关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庭审中的调查顺序直接影响辩护效果。胡国庆律师会在庭前会议和庭审调查中围绕证据合法性展开主张。
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对清单
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能够围绕非法证据排除,帮助当事人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全面阅卷并比对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提讯登记和入所体检记录,排查取证程序中的异常;第二,梳理非法取证的线索和材料,形成书面申请并明确请求排除的证据范围;第三,针对检察机关的举证提出质证意见,指出证据合法性证明的不足;第四,在庭审调查中坚持先行调查的申请,确保合法性争议得到处理。系统的证据审查思路是有效开展程序性辩护的基础。
FAQ
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需要提供证据吗?
不需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但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使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产生疑问。
问: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被驳回怎么办?
可以在庭审中继续坚持该主张,并在上诉理由中提出;如果原审未依法审查排除申请,可能构成程序违法,可以作为上诉或者申诉的理由。
问:物证、书证可以申请排除吗?
可以。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能否获得支持取决于在案证据和线索材料的具体情况,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关于证据审查和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