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是企业融资过程中可能触碰的刑事红线。企业为了获得贷款,在申请材料中虚构经营情况或者夸大资信,一旦贷款无法归还,就可能被追究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理解该罪的构成要件,对企业防范融资刑事风险至关重要。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金融犯罪案件,注重从欺骗手段的认定和损失的计算入手,帮助当事人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
一、骗取贷款罪的基本构成
骗取贷款罪要求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要件包括欺骗手段、取得贷款、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情节三个要素。如果行为人虽然提供了不实材料,但贷款最终能够归还,未造成重大损失,可能不构成犯罪。胡国庆律师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会重点核对三个构成要件是否成立。
二、欺骗手段的认定
欺骗手段的认定,主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常见的欺骗手段包括:虚构经营项目或者夸大经营规模,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资信证明,隐瞒真实的负债情况和资金用途等。欺骗手段的目的是使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识并发放贷款。胡国庆律师会帮助当事人梳理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欺骗手段。
三、重大损失的认定
骗取贷款罪要求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重大损失一般以贷款本金不能收回的部分计算,综合考虑贷款金额、还款情况和担保处置情况。如果贷款有足额的担保物可以处置清偿,实际损失可能较小。胡国庆律师会帮助当事人准确核算贷款的实际损失,论证未达到重大损失的标准。
四、辩护要点和策略
骗取贷款罪的辩护,可以从以下方向展开:第一,围绕欺骗手段展开辩护,论证贷款申请材料基本真实或者不实之处与贷款发放无因果关系;第二,围绕重大损失展开辩护,通过还款记录和担保处置论证未造成重大损失;第三,围绕贷款用途展开辩护,说明资金用于约定用途且积极归还;第四,围绕认罪认罚和积极归还贷款等从宽情节展开辩护。胡国庆律师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有针对性的辩护方向。
五、企业融资的刑事风险防范
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能够围绕骗取贷款罪的防范,帮助企业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规范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实披露经营和财务状况;第二,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保留资金使用凭证;第三,贷款出现偿还困难时,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展期或者重组,避免被认定为恶意骗贷;第四,在涉嫌骗取贷款被调查时,及时委托律师评估案件并制定应对方案。规范的融资行为,是防范骗取贷款刑事风险的关键。
FAQ
问:贷款材料有点不实一定构成骗取贷款罪吗?
不一定。骗取贷款罪要求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果贷款能够归还,未造成重大损失,可能不构成犯罪。
问:骗取贷款还不上才构成犯罪吗?
骗取贷款罪以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之一,贷款无法归还造成重大损失是常见的入罪情形。但资金被用于约定用途、积极归还的,可以减轻责任。
问:骗取贷款和贷款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骗取贷款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贷款诈骗罪则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者的区别核心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骗取贷款罪的认定取决于欺骗手段和损失的综合判断,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关于骗取贷款罪的规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三条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