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直接成为执行依据,但这条捷径有纠错出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再审、执行异议和刑民交叉案件,提示这条救济路径有一个前提常被忽略: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必须走两条不同的通道,走错了法院不会实体审理,时间成本全部白费。本文按程序分流、程序事由、实体事由、不予执行之后、常见误区五个层面展开。
一、赋强公证是执行依据,但异议必须分成程序与实体两条路
公证债权文书之所以能直接执行,依据是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类公证在实务中被称为赋强公证,它的价值在于省掉一审二审,直接把争议推到执行阶段。代价是债务人失去了在诉讼中抗辩的机会,所以法律另外设置了纠错通道。
纠错通道分成两类,分界点在争议的性质。如果争议指向公证程序本身,比如债务人没有到场、公证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属于程序性事由,走的是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如果争议指向债权本身,比如实际借款金额与文书不符、债权已经清偿,属于实体性事由,走的不是不予执行申请,而是另行提起诉讼。这个分界由该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划定: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胡国庆律师提示,实践中大量申请被驳回,原因就是把实体争议写进了不予执行申请书,法院告知另行起诉后,执行程序并不会因此停下。
二、程序事由只有五种,十五日内提出,六十日内审查完毕
该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把可以申请不予执行的情形限定为五项: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五项之外还有一条依职权审查的通道,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序良俗的,裁定不予执行。
时限是这类申请最容易失守的地方。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属于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第十四条还规定,存在多个事由的应当在不予执行案件审查期间一并提出,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同一被执行人再次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事由是在驳回后才知道的除外。审查期限见第十六条,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第十七条明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法院可以准许。
三、实体事由不走不予执行,只能以债权人为被告起诉
实体争议的安排写在该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三项情形分别是,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注意两个限定,一是主体只能是债务人,二是时间必须在执行程序终结前。
起诉不影响执行,这是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明确态度。债务人提起诉讼后,执行程序继续进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也就是说,想靠起诉拖延处置,只有拿担保换。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裁判方式,法院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同时就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这一条实际上把确权之诉和不予执行之诉合并处理,减少了循环诉讼。胡国庆律师在代理债务人一方时,通常会在起诉状中直接把债权数额、清偿事实和确认请求一并写入,避免只请求不予执行却解决不了实体争议。
四、裁定不予执行之后可以起诉,但这个裁定本身不能再复议
回到最初的问题。裁定不予执行之后怎么办,该规定第二十条给了答案: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裁定部分不予执行的,可以就该部分争议提起诉讼。同条第二款还规定,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款常被误读,它的意思是这个裁定本身没有执行异议和复议的救济,救济方式是另行起诉,不是对裁定不服再走一遍执行救济。
另一侧的权利也要说清。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所以完整的救济图谱是:申请不予执行被支持,对方可以就争议起诉;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十日内申请复议。两条线各自独立,不能互相替代。
五、三个常见误区:利率上限、担保范围、执行证书
第一个误区是把利率争议当成程序问题。该规定第十一条对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作了专门安排:文书载明的利率超过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载明的利率未超过上限,被执行人主张实际超过的,可以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提起诉讼。前一种是法院依职权审查后直接砍掉,后一种是当事人举证后另行起诉,两者不能混用。
第二个误区是忽略担保债务的执行范围。第六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担保人如果只是签了字而没有在公证时作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担保债务就进不了这份执行依据。胡国庆律师提示,债权人办理赋强公证时应当在公证证词中把担保人、担保范围、担保责任方式一并写清,否则执行阶段会被卡在受理环节。
第三个误区是没有执行证书就直接申请执行。第三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执行除提交公证债权文书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的执行证书;第五条规定未提交执行证书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第七条同时给出了出口: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争议提起诉讼。第八条另有一条路径,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就争议起诉。个案能否救济成功,取决于事由性质、提出时间和证据材料,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FAQ
问: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债权人还能再要这笔钱吗?
能,但要通过诉讼。依照该规定第二十条,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就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债权是否成立、数额多少作出判决。如果债权本身没有问题,只是公证程序有瑕疵,重新起诉后仍可能获得支持,只是要多走一遍诉讼程序。
问:债务人觉得金额不对,能不能在执行中直接提异议?
不能按执行异议提。金额与事实不符属于实体事由,依照该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法院会告知其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另行起诉。执行程序不因起诉停止,除非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单纯提执行异议,通常会被以不属于异议范围为由驳回。
问: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还有别的办法吗?
有两条。一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该规定第二十一条给的通道。二是如果争议本身属于实体问题,可以依照第二十二条另行起诉。两条通道针对的事由不同,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因为复议被驳回就认为实体争议已经没有救济途径。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不予执行申请能否成立、实体争议诉讼能否获得支持、复议能否改判,取决于公证程序是否存在法定情形、债权是否真实以及证据情况,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和确有错误裁定不予执行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关于执行证书、受理条件和主债务与担保债务范围的规定。
- 同上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关于不予受理裁定复议和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后起诉的规定。
- 同上规定第十一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与执行范围的规定。
- 同上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关于程序性不予执行事由、申请期限和一事不再理的规定。
- 同上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关于审查期限和不停止执行的规定。
- 同上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关于违背公序良俗、裁定不予执行后起诉和驳回申请后复议的规定。
- 同上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关于实体事由起诉和裁判方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