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关系人参与受贿交易的责任,取决于知情度和参与程度
受贿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统称"特定关系人")参与收受财物、代持股份或接受干股,可能面临三种法律后果:构成共同受贿罪、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或不构成犯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特定关系人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
一、特定关系人的三种法律责任
责任类型与区分标准
| 责任类型 | 构成要件 | 量刑标准 |
| 共同受贿 | 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财物 | 按受贿罪共犯论处 |
| 利用影响力受贿 |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通过其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利 | 单独构成犯罪,量刑轻于受贿罪 |
| 不构成犯罪 | 不知情、未参与、未获利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二、共同受贿的认定条件
特定关系人构成共同受贿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① 有共同受贿的通谋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就收受财物达成了意思联络。例如:双方商定由特定关系人出面收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办事。
② 有共同受贿的行为
特定关系人实施了收受财物的行为(如代收现金、代持股份、代收房产),且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财物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对价。
常见的共同受贿方式
- 特定关系人代为收受现金或银行卡
- 以特定关系人名义开设公司、持有干股
- 请托人为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或支付高薪
- 特定关系人接受请托人提供的房产、车辆
- 通过特定关系人的银行账户收取"好处费"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独立适用
如果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影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但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或未承诺,特定关系人可能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与共同受贿的区别
| 区分要素 | 共同受贿 | 利用影响力受贿 |
| 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情 | 知情并参与 | 不知情或未承诺 |
| 职务行为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 特定关系人利用其影响力 |
| 量刑 | 按受贿罪标准 | 单独罪名,量刑较轻 |
在处理涉及特定关系人的职务犯罪案件时,胡国庆律师会重点分析特定关系人的行为属于共同受贿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前者需要证明通谋,后者只需要证明利用了关系。
四、辩护策略:三个分析方向
① 特定关系人是否知情
如果特定关系人不知道收受的钱物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对价(如以为是正常赠与或借款),可以争取不构成共同受贿。
② 收受财物的性质
如果特定关系人收受的是正常的商业往来对价(如真实的投资回报、正常薪资),不构成受贿。
③ 是否有实际谋利行为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实际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或特定关系人没有促成该谋利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类案场景分析
某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该工作人员的职位影响力,为请托人介绍业务并收取"中介费"。该配偶辩称收取的是正常的中介服务费。
在这个类案场景中,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胡国庆律师的分析重点在于:配偶收取的费用是否与其提供的中介服务价值匹配、请托人是否因为该工作人员的职位影响力才支付费用、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情并承诺。这些因素决定了案件定性是共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还是正常商业行为。
六、常见问题
配偶收了钱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构成受贿吗?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确实不知情,配偶可能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如果证据显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知道(如家庭大额支出明显超出正常收入),法院可能推定其知情。
特定关系人收受干股怎么计算受贿金额?
干股按实际转让时的价值计算。如果干股已登记在特定关系人名下,按登记时的价值认定。未实际登记的,按实际获利金额认定。
特定关系人退了钱就没事了吗?
不一定。退赃是从宽情节,但不等于免除刑事责任。如果已构成共同受贿或利用影响力受贿,退赃可以在量刑时从轻,但不能消除犯罪事实。
七、行动清单
职务犯罪案件特定关系人的注意事项
① 不要代替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任何财物或股份
② 如已收受,评估是否构成犯罪(知情度、参与程度、获利金额)
③ 如涉及调查,如实说明收受原因和背景
④ 区分正常商业往来与职务行为对价
⑤ 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⑥ 委托有职务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受事实、证据、程序、退赔情况和司法裁量等因素影响,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关于特定关系人参与受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