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收受财物构成受贿吗?事后受贿的认定

胡国庆律师2026/9/11
离职后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取决于离职前是否约定和是否利用原职务便利,本文说明事后受贿的认定规则。

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离职后收受原请托人给予的财物,这种事后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是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常见争点。事后受贿的认定有特定的规则和条件。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注重从约定时间、谋利行为和因果关系入手,帮助当事人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一、事后受贿的认定规则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事后受贿的认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离职前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离职前与请托人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胡国庆律师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会重点核实谋利行为和约定事实。

二、约定时间的关键作用

约定时间是事后受贿认定的关键。约定必须在离职前达成,即行为人在职期间就与请托人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如果离职前没有约定,离职后单纯收受财物的,一般不构成受贿罪。约定的形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但需要有证据证明约定的存在。胡国庆律师会帮助当事人梳理双方沟通的过程,核实是否存在离职前约定。

三、谋利行为的关联性

事后受贿的成立,还要求行为人离职前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如果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无关,例如纯粹基于私人感情或者离职后的合法劳务报酬,不构成受贿罪。谋利行为与收受财物之间的关联性,是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的重要依据。胡国庆律师会帮助当事人分析谋利行为与收受财物的关系。

四、离职后合法收入的区分

离职后收受财物,需要注意与合法收入相区分。如果行为人离职后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为他人提供正常的劳务并获得报酬,属于合法收入,不构成受贿。区分的关键在于该收入是否与原职务行为有关,以及是否属于事先约定的权钱交易。胡国庆律师会帮助当事人论证收受财物的合法性。

五、被调查后的应对要点

如果因离职后收受财物被调查,建议:第一,梳理收受财物的时间、金额和背景,还原客观事实;第二,核实离职前是否存在约定,以及约定的具体内容;第三,说明谋利行为与收受财物之间的关系,论证是否具有权钱交易性质;第四,整理收受财物属于合法收入的相关证据。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能够围绕事后受贿的认定、约定事实的核实和法律性质的分析,帮助当事人制定系统的应对方案。

FAQ

问:离职后收钱一定会构成受贿吗?

不一定。事后受贿要求离职前有为请托人谋利的行为,且离职前与请托人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缺乏约定或者与职务无关的,一般不构成受贿罪。

问:离职后收受财物的约定可以口头吗?

可以。约定可以是口头形式,但需要证据证明约定的存在。如果缺乏证据证明约定的时间在离职前,可能影响事后受贿的认定。

问:离职后从事专业咨询的收入有风险吗?

如果离职后从事与原职务无关的正常专业咨询业务并获得报酬,属于合法收入。但如果与原职务行为有关,或者属于事先约定的权钱交易,可能构成受贿罪。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事后受贿的认定取决于约定事实和谋利行为的证据,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