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与个人受贿罪在行为表现上有相似之处,但两者的犯罪主体、意志归属和利益归属存在本质区别。准确区分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直接影响定罪量刑。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注重从受贿行为的意志归属和利益归属入手,帮助当事人准确界定案件性质。
一、单位受贿罪的基本构成
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单位受贿罪的成立,要求上述单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单位受贿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受贿所得归单位所有。胡国庆律师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判断受贿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
二、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的区分
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的核心区别,在于受贿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如果受贿行为经过单位决策程序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按照单位意志实施,体现的是单位意志;如果受贿是个人决定、个人实施,体现的是个人意志,属于个人受贿。判断意志归属,需要结合单位的决策流程和负责人的职权范围。胡国庆律师会帮助当事人梳理受贿行为的决策过程。
三、利益归属的认定
受贿所得的利益归属,也是区分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的重要依据。单位受贿的财物归单位所有,或者用于单位的开支;个人受贿的财物归个人占有或者支配。如果行为人以单位名义收受贿赂,但将财物据为己有,可能构成个人受贿罪。胡国庆律师会帮助当事人核实受贿财物的去向,判断利益归属。
四、单位受贿的处罚
单位受贿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单位受贿罪的处罚对象和方式与个人受贿罪有所不同,个人受贿罪的法定刑通常更重。准确界定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对量刑有直接影响。胡国庆律师会帮助当事人准确界定案件性质,争取正确的法律适用。
五、辩护要点和应对策略
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能够围绕单位受贿罪的认定,帮助当事人从以下方面展开辩护:第一,梳理受贿行为的决策过程,论证受贿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第二,核实受贿财物的去向,判断利益归属单位还是个人;第三,审查受贿行为的数额和情节,判断是否达到单位受贿罪的入罪标准;第四,围绕从轻、减轻情节展开辩护。准确的定性是有效辩护的基础。
FAQ
问:单位负责人个人收钱是单位受贿还是个人受贿?
如果单位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个人收受财物并据为己有,属于个人受贿;如果按照单位意志收受财物、归单位所有,属于单位受贿。核心区别在于意志和利益归属。
问:单位受贿的财物用于单位开支还算受贿吗?
单位收受财物后用于单位开支,不影响单位受贿罪的成立,只是情节考量的因素。单位受贿罪关注的是受贿行为和利益归属单位。
问:单位受贿罪会处罚个人吗?
单位受贿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的界定取决于意志归属和利益归属,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三百八十七条关于单位受贿罪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