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的一个特殊罪名,它针对的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受贿,而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影响力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这一罪名的构成要件和主体认定有其特殊性。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注重从主体身份和利用影响力的行为入手,帮助当事人准确界定罪名。
一、犯罪主体的特殊范围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较为特殊,包括三类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其中"近亲属"通常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和姻亲;"关系密切的人"则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需要根据双方的实际交往关系、利益关联程度等综合判断。胡国庆律师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会重点核实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性质。
二、利用影响力的行为方式
本罪的行为方式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行为方式包括直接向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施加影响,也包括通过其他人员间接施加影响。这里的"影响力"可以是基于亲属关系、密切关系形成的现实影响,也可以是行为人以能够影响国家工作人员为由而实际发挥的作用。
三、与受贿罪共犯的区分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需要区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知道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受贿罪,而收受财物的人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行为人单独利用影响力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区分的核心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情并参与。
四、量刑标准的适用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量刑,参照受贿罪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本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参照受贿罪的数额标准执行。在具体量刑时,综合考虑受贿数额、利用影响力的程度、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情况以及退赃退赔等情节。胡国庆律师在辩护中会重点围绕受贿数额的认定和从宽情节展开,争取有利的量刑结果。
五、被调查后的应对要点
如果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被调查,建议:第一,核实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性质,判断是否属于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第二,梳理行为人是否实际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情;第三,整理涉案财物的数额和去向,准确认定受贿数额;第四,评估是否具备自首、退赃等从宽情节。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能够围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认定、行为定性和数额认定,帮助当事人制定系统的辩护方案。
FAQ
问:不是近亲属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吗?
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除了近亲属,还包括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例如情人、同学、战友、司机等,只要双方关系密切且行为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即可构成。
问: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也构成犯罪吗?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行为人单独利用影响力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并参与,则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问: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还能构成这个罪吗?
可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影响力,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同样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取决于主体身份、行为方式和数额的综合判断,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关于近亲属范围的规定。